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份合同从成立到终止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期间,可能有各种意外的发生,对方可能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有可能是合同从一开始就存在问题,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接下来,将从无效合同的撤销时间在什么时候、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的特征这三个问题为大家介绍。
一、无效合同的撤销时间在什么时候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明确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该合同自始无效。所谓的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被确认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 ;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三、无效合同的特征
具有违法性
具有不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相信通过对无效合同的撤销时间在什么时候这一问题的相关介绍,大家应该知道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被确认为无效时,合同效力自始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履行性、自始无效性三个特征,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四个方面的不同。如果您对无效合同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合同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合同在订立后有三种情形:合同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和合同无效,那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时效为多长时间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所订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作价赔偿。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时效为多长时间
1、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
2、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缔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4、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5、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
6、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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