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具有可撤销情形,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了以后才出现可撤销情形,还可以撤销合同吗相信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不太清楚,下面,为你整理了一个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合同部分履行后还可不可以撤销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姗姗诉称,2012年6月11日,被告梁廷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梁廷将其承包的位于兴业县葵阳镇某村铁联水库岭约400亩桉树转让给原告砍伐;转让价款130万元,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10万元,采伐前付28万元,采伐五天付10万元,采伐总量达三分之一时付30万元,余下52万元在采伐达50%时付清;此外,不约定采伐期限、办理采伐手续等有关条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至6月21日期间先后三次付款48万元。在砍伐过程中,当砍到30.1小班伐区时,梁廷一边声称此处不属他所有,一边背后指使他人砍伐50多亩。实际上30.1林班实属合同范围。为了减少损失,原告要求将砍下但未运走的桉树运出林区,而梁廷坚持要其每运一车付清款后再运下一车。其无奈先后6次交款11.2万元,至此,其已累计付款592000元。其多次要求梁廷提供其与前手承包桉树砍伐的合同书,却始终不予提供。种种迹象表明梁廷蓄意对其欺诈,诱惑其签订《合同协议书》,致其先后付给梁廷桉树转让款592000元,加上其支付给砍伐工人的工资及投资修建公路等各项开资216412.95元,其总支出为808412.95元,出售桉树木材,收入564708.55元,收支相抵,直接损失243704.40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原告与被告2012年6月11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3704.4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廷辩称,被告并不存在对原告恶意欺诈签订合同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备法律效力。原告所要求解除合同并要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原告砍伐林木的时间应在取证后三个月内砍伐完,逾期则林木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取证后,未及时进行砍伐,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影响被告第二批桉树的成长,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方应承担违约,还应当赔偿被告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对此我方保留诉权,将另案起诉。
第三人梁光环述称,其已全权委托梁廷处分其所种植的林木,由梁廷收款、签订合同、代卖林木,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法律事实:被告梁廷与第三人梁光环为亲戚关系,第三人梁光环为被告梁廷的姑父,第三人梁光环于2007年1月1日分别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九社座落在铁联水库三叉岭205亩林地和兴业县葵阳镇某村二十社座落在铁联水库后背岭45亩林地以及兴业县葵阳镇某村十三社、二十二社座落在金鱼岭6亩林地,2008年1月1日承包兴业县葵阳镇某村十三社座落在铁联水库后背的坟岭、桥头岭100亩林地种植林木,后来其便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了桉树。2012年6月5日其委托被告梁廷帮其出卖已成材的约400亩的林木。在经原告唐姗姗到山地看过林木后,被告梁廷与原告唐姗姗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梁廷将其所有的位于兴业县葵阳镇某村铁联水库岭约400亩桉树转让给原告砍伐;转让价款130万元,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10万元,采采伐前付28万元,采伐五天付10万元,采伐总量达三分之一时付30万元,余下52万元在采伐达50%时付清,并约定采伐期限、办理采伐手续等有关条款,对此,第三人也予肯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至6月21日期间先后三资付款48万元。在砍伐过程中,当砍到30.1小班伐区时,因原告砍伐了同属30.1林班但为另一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林木而被阻止,原告认为该林班的林木均为其所买,双方因此而发生了纠纷。其后原告又分6次交款11.2万元,其已累计付款592000元。
二、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姗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60元,由原告唐姗姗负担。
三、法官说法
合同的撤销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都能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议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2、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斜坡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第三人梁光环已将其所承包的林木委托由被告梁廷出卖,被告梁廷将上述林木出卖给原告唐姗姗,第三人也没有异议,原告唐姗姗与被告梁廷所签订的林木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实际上也已履行了部分合同,原告唐姗姗请求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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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这个世界不公平的话,各种委屈冤情都没有办法得到昭雪的话,那么所有人都会对这个世界感到失望,然后把自己不满委屈发泄到无辜的人的身上,造成更多的不满,更多的伤害,恶性循环。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显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有异议,撤销权人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诉讼时只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颇大,为慎重起见,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形式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债权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共同行使。
虽然撤销权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都由债务人负担,但在合同的保全中,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撤销权的行使,发生合同及债务人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效力,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有过错的一方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在合同保全中,若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原物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受益人因对待给付而支付给债务人的财产,受益人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撤销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于债务人,但自己并无优先受偿权。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能够,而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撒消制度的,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显失公平损失较大方有权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显失公平合同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相关内容。世界要是不公平了的话,只能造成世界上更多的不公平和伤害,使得社会不稳定,没有经济的发展,更不用说社会的繁荣了。所以只有公平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可靠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