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签订装修合同时,能做出规定的内容和项目一定要详细写明。有些人可能会找朋友装修,碍于情面,事先没有签订详细的合同,以致日后出现很多无休止的磨擦,最后连朋友都做不成了。下面介绍一些合同中常用字眼的使用方法。
关于项目
例如:客厅地面铺600mm×600mm国产佛山XX牌耐磨砖。
关于单位
天花角线、踢脚线、腰线、封门套等的单位用;米;。
木地板、乳胶漆、墙纸、防盗网等的单位用;平方米;。
家具、门扇、柜台等用;项;、;樘;等单位。有必要标明这些项目的报价单位及报价,例如:;按正立面平方数计算,每平方米600元。;单位应使用国内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切忌使用英制等单位。可以计算面积的子项应避免使用;项;来表达。
关于数量,有两种方法:
按实际测量后,加入损耗量,在合同内标定。日后不再另行计算。
按单价,再乘以实际工程量。这是一种做多少算多少的做法。
建议用方法: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工程数量,然后在合同内标明,以防一些奸商用;低预算高结算;的伎俩诈财。
关于备注
一些工艺、做法应标明。例如:;衣柜:表面用红榉面板、内衬白色防火板,主体为15mm大芯板。;
关于违约
不管是业主违约,还是装修公司违约,都可以用经济手段进行惩罚和赔偿。一般违约金大约是工程总额的千分之一至三。但需要提醒的是,要注意这个千分之几的写法。有一些人故意在千分之几后面加上元字。这就等于实际的罚款为一元的千分之几,即几厘钱,一分钱都不够。
关于管理费用
所谓的管理费用包括小区管理处收取的各种行政管理费用。有一些管理处对有些项目不一定收费:有一些乱收费的管理处却无处不钻,施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工人管理费、出入证押金、出入证费、临时户口办证费等。乱收费的管理处是最令装修公司头痛的,所以越来越多的装修公司要求这些费用由业主支付,不再计算入工程预算之中。
关于税金
在绝大部分城市,税金是在装修公司的营业收入中收取的。深圳市近两年开始收取专门的装修税,它是通过大厦或小区管理处收取的,而不是通过企业报税的形式收取的。这些,都有必要明确承担者。
关于签章
由于日前装修市场操作上的混乱,有些所谓装修公司实际上是挂靠或假冒某装修公司的名义,因此笔者建议,业主方在签订任何法律文件时,除非对方是正规装修公司的法人代表,否则最好要求对方注明签字人的身份证号码。
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可解除购房合同吗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限购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是政府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措施,限购政策的出台是买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若购房合同于通知发布前签订,则限购政策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可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订金或本金,恢复原状,并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违约。
若购房合同于通知发布后签订,则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因限购政策导致无法过户,可解除购房合同吗
1、住房限购政策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退还购房人购房款或者定金,但是不适用违约和定金罚则。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承担损失。
对于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一方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