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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2021年1月22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承揽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核心内容:承揽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承揽合同一般有工作成果质量纠纷、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支付酬金纠纷、超耗纠纷、失密纠纷、解除承揽合同纠纷等等。本文由详细介绍承揽合同纠纷的特点。

  1、工作成果质量纠纷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弓I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

  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

  2、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3、支付酬金纠纷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检验和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承揽人的酬金,否则,定作人应该承担违约。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原材料等应付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超耗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多数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揽人的工作中会耗损,如印刷纸张的伸放量、压塑的损耗,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损耗比例的,承揽人超耗也是一种违约;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现定作人的材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湿度比例偏高,应该及时告知定作人,经定作人核实可以免责。

  5、失密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

  6、解除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如何理赔,势必要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只得申请调解或诉讼。

离职后保密协议还有效吗

  入职的时候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员工对于工作的内容、公司的技术等保密,不得泄露出去。后来该员工离职了,就觉得保密协议也应该失效了,自己没有必要再遵循协议内容保密。那么,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有效。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

  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离职后对于前单位的工作内容等也需要继续的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它的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