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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

2018年9月24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内容摘要: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区分理论,混乱与矛盾,具体措施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XX种特定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