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

合同知识之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2018年5月10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