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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新要约与承诺的主要区别
2017年6月7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区别在于审查受要约人的答复是否对原要约内容在“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Υ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或变更,而不宜简单将其回复认定为是对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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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韦巧练
[南宁]
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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