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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其带来的其他问题案件的分析

2018年2月1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近来,媒体经常报道"医闹"因医疗纠纷,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的事件。甚至有个别"医闹"纠集群众对医疗机构"打、砸、抢",最终引发刑事案件的报道。那么,"医闹"在非法行为后,应当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一、侵犯医师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罪名
  在媒体报道中,经常看到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对主治医师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害当值医生的事件。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huozhe)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huozhe)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行为动机并不是构成刑事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换句话说,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与行为人的想法、动机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以为希望工程捐款为由进行盗窃的,其主观动机为"善意",但是并不妨碍其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患者及其家属杀人、伤害的行为大都出于对医师治疗结果的不满。但是,即便是医师的治疗方案完全是错误的、整个治疗过程的态度是冷漠的、医疗服务是不及时的,这也与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患者的这些遭遇只是犯罪行为的动机,而犯罪的构成要件更多的是关注犯罪行为本身!行为人的思想只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及其有限的。
  作为受害人,当值医师的医疗过错行为不是行为人(患者及其家属)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几乎不会予以考察、判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与构成刑事责任无关!
  二、侵犯医师名誉权利的刑事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是我国刑法对侮辱、诽谤罪的法条规定。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该罪名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几个"自诉"案件罪名。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主动介入,当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介入调查,所以称之为"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并不针对某一具体的医师个人,而是针对的医疗机构的。我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罪的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在医院大厅内开设灵堂,开追悼会等等),医院在短期内其业务收入大幅度滑坡,当地人们群众对医院丧失医疗信心的,这样的行为就是损毁信誉的行为,医疗机构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侵犯医院财产权利的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条规定,刑法对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差异很大,该法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北京市的标准为: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如果在医院出现了这样的事件,医院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人赔偿医院的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该条法律规定,是"兜底式"的法律规定,其中,相关行为人在行为初期主观上并没有"伤人、杀人、抢劫"的故意,但是,法律充分预见到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该种犯罪行为,以"行为转化,罪名转化"的形式,将其他罪名适用于该种行为!所以,出现了聚众"打砸抢"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的罪名。
  四、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两条法律规定,分别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诉讼中经常见到,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纠集亲属和朋友,甚至雇用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医院内,打出横幅,呼喊口号,发表"演讲".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出现,医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取证,作为日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证据使用。同时,积极联系公安机关介入,以刑事责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社会"闲散人员",不是以"患者及其家属的身份"的"社会职业医闹"我国刑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是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规定,该罪名来源于旧刑法中关于"流氓罪"的规定,是对该罪的细化和具体化,同时也是"兜底式"的法律规定,是对于定其他罪名明显较轻,不予刑事处罚又明显过轻的行为的处理罪名!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广大医师的合法权益。
  转载来源:《医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