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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2021年1月29日  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fcgxjzwql.cn/

  韦巧练律师,广西南宁专业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可见,在实务操作上,在无反担保的情形中,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就是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的解除并非使合同归于消灭,仅是阻止其发生作用。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表明,《合同法》认可合同的解除是向将来发生作用,即对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同时《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并非当然归于消灭,主合同当事人的仍然存在,即合同解除下的附随义务,对这种附随义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仍应承担担保。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时,担保人仍应对该承担保证。同时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

主合同解除了,为什么担保合同还有效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

3、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各类担保合同的条款如何,直接关系着债权人的利益,债权担保的力度及担保人的负担。为避免担保实践中由于口头约定不明而导致的无谓的争议,除留置之外的各种担保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因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之间意思表示相一致的结果,而且明确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应当视为一种书面合同。而且,书面的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经过反复要约、再要约的谈判过程而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因为信函、传真、电报完全可以表达担保人愿意担任保证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定金担保的意思表示,即被担保债权人愿意接受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大,现代通讯工具的改进,市场经济社会的高度信息化,不承认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文件作为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要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对于各类合同文件予以通盘审查,并根据担保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然,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的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担保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则不能根据此种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